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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培训体育赛事管理,裁判培训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tamoadmin 2024-06-12 人已围观

简介1.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田赛项目裁判工作流程与方法有哪些?3.中国龙舟协会的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体育竞赛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体育竞赛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体育竞赛,是指采用售票、收报名费、接受赞助或者获取广告收入等形式举

1.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

2.田赛项目裁判工作流程与方法有哪些?

3.中国龙舟协会的组织章程

裁判培训体育赛事管理,裁判培训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体育竞赛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体育竞赛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体育竞赛,是指采用售票、收报名费、接受赞助或者获取广告收入等形式举办,由举办人自负盈亏的体育运动项目竞赛活动。体育运动项目的范围,由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根据国际体育运动部门规定的体育运动项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予以公布。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体委是本市体育竞赛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体育竞赛的管理。

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税务、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举办原则)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体育事业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二章 竞赛登记第五条 (登记制度)

举办体育竞赛,体育竞赛举办人(以下简称举办人)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第六条 (举办人的条件)

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具体的竞赛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有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前款条件的具体内容,由市体委予以公布。第七条 (登记程序)

举办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一)举办本区、县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30日前向举办人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举办跨区、县或者全市性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60日前向市体委申报登记,市体委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举办跨省市或者全国性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90日前向市体委申报登记,市体委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举办国际性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运动队和运动员参赛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6个月前向市体委申报登记,市体委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举办体育竞赛应当经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举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八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举办人申报登记体育竞赛,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举办人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竞赛规程、规则、组织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竞赛经费来源的证明;

(五)竞赛场所使用意向书;

(六)竞赛使用的器材和设施的名称、类型、来源等材料;

(七)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基本情况以及体育运动项目的协会出具的同意派出裁判员的证明材料;

(八)竞赛经费的预算报告,包括竞赛的经费收支预算、盈利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责任等事项;

(九)参与审计竞赛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机构的名称。

除前款规定外,举办拳击、马拉松、攀岩、跳伞、滑翔、热气球、汽车、摩托车和对抗剧烈、超大强度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其他体育竞赛,举办人还应当提供医疗急救方案。

举办人委托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体育机构举办体育竞赛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委托举办合同和受托体育机构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登记证的发放)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市体委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准予办理体育竞赛登记,并发给举办人体育竞赛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市体委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体育竞赛登记,并应当书面告知举办人。

体育竞赛登记证的有效期为1年。

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竞赛活动,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及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综合性或者单项体育竞赛活动。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下列体育竞赛适用本办法:

(一)有报名费、门票或者广告等收入的;

(二)利用自有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

(三)接受捐赠或赞助的。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体育竞赛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举办体育竞赛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举办体育竞赛,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第六条 举办全市性(含跨区、市)的体育竞赛,由市体育行政部门登记。

举办本区(市)的体育竞赛由区(市)体育行政部门登记。第七条 举办国际和全国性、全省性的体育竞赛,除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申报登记外,举办人还应当向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三)有与竞赛项目和竞赛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有竞赛规程和组织实施方案;

(五)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举办人申报体育竞赛,应当于竞赛举行30日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举办人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三)竞赛场所使用意向书;

(四)竞赛器材和设施的情况证明;

(五)裁判员的基本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六)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七)体育竞赛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报告;

(八)体育竞赛的安全和医疗保障措施及急救方案;

(九)举办体育竞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经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举办射击、射箭、航空、热气球、武术、拳击、散打、赛车、蹦极、马拉松以及其他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的体育竞赛项目还应当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第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准予登记的,发给体育竞赛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办体育竞赛需办理治安、消防等手续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体育竞赛经登记后不得随意变动。举办人因故确需变更竞赛的举办主体及竞赛的名称、时间、地点或者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于竞赛举行10日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第十三条 举办人因故需取消竞赛的,除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外,还应当依法清理有关的债权债务,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活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体育竞赛举办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第十五条 实行体育竞赛督察员制度。

督察员由市、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派出,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在本辖区内举办的各项体育竞赛中的赛风、赛纪和裁判员执行规则的有关情况。第十六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保证公平竞赛。

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七条 体育竞赛经准予登记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接受赞助和收取报名费。第十八条 举办一般性体育竞赛,其门票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举办重大、特殊体育竞赛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报物价部门核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体育竞赛,收取费用的,除执行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第十九条 举办募捐性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将经费收支预算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募捐性体育竞赛的收入,除按照已备案的竞赛经费收支预算支付必要的成本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人。

举办社会福利募捐性体育竞赛,应当经民政部门批准。

田赛项目裁判工作流程与方法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竞赛管理,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体育竞赛及其管理,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本系统内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有利于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管理和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农垦、森工、铁路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的体育竞赛管理工作,接受省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工商、财政、物价、税务、公安、卫生、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体育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体育竞赛的举办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具体的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和规则、规程;

(三)有竞赛必需的经费;

(四)有与竞赛相应的组织机构和操作人员;

(五)有竞赛所必需的场所、设施、装备和器材;

(六)有特殊性竞赛所必备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体育竞赛活动的举办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和资格认证,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 体育竞赛的举办人可以委托具备组织竞赛条件的其他人承办,也可以由若干单位联办。

对委托举办的体育竞赛,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体育竞赛的举办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体育竞赛申报、登记手续:

(一)举办国际性、涉外的或者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参加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前6个月向省体育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二)举办全国性或者跨省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前3个月向省体育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三)举办全省性或跨市(行署)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前2个月向省体育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四)举办跨县(市)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前1个月向本县(市)体育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举办本地区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前1个月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六)举办体育竞赛需占用公共场地、街道、公路等重要建筑设施的,应当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并办理手续;

(七)举办横渡江河、水库和热气球、汽车、摩托车越野、飞机特技表演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或者规模大、竞争剧烈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在开赛前的2 ̄6个月内到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核批准后举办;

(八)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及各行业体协在我省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应当由省体育主管部门同有关部门协调管理。第九条 举办体育竞赛,举办应当通过体育主管部门选聘注册裁判员,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同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给付酬金。

未经体育主管部门选派,任何裁判员不得随意承担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第十条 举办人应当凭体育竞赛登记证租借体育场所。体育场所的管理单位不得向未经批准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和个人租借其场所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竞赛活动,举办人应当向体育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体育竞赛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法人证明、资格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或资金来源协议书或者合同,国际比赛须交验有关外事文件;

(三)竞赛规则、规程,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及安全保卫措施等材料;

(四)举办体育竞赛所需要的场所、器材、通讯设备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材料;

(五)竞赛经费收支、盈利分配、亏损分担等方案;

(六)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运动项目协会出具的委派裁判员证明材料;

(七)对竞赛活动资金进行监督的材料;

(八)体育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查验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举办马拉松、拳击、攀岩、汽车、摩托车、跳伞、热气球、飞机特技表演等危险性大、强度大、对抗性剧烈的体育竞赛活动项目,举办人应当提报医疗救护方案并为参赛者办理人身保险。

中国龙舟协会的组织章程

一、工作任务。

任务:本次运动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田赛项目上安排了一个裁判组,分别在不同的时间承担:跳远、三级跳远、跳高、铅球的裁判工作。

分工:在工作中六个人的分工如下:一人组织管理学生,两人测量,两人记录,一人宣判成功与失败。每个岗位的具体操作方法由组长负责安排。

二、田径比赛通则:

1、田赛项目各有六轮比赛。(各项目不得存在一名运动员连续三次投掷、跳跃。)

2、前三轮为预赛,按成绩取6名运动员参加决赛。

3、后三轮为决赛。

4、六轮成绩的最优成绩记最终成绩。

5、决名次赛不计入最后成绩。

6、第一名不允许并列,每个项目必须分出第一名。(方法依据项目不同而不同。)

三、工作流程。

田赛裁判工作的基本流程与要求:

工作流程:

1、提前25分钟到达场地,检查场地器材,表格、纸笔等用品,

2、提前25分钟通知宣告处(广播站),通知运动员到检录处点名。

3、由两名裁判员提前20分钟在田赛检录处(体育场北看台北侧)开始点名,点名三次不到取消比赛资格。

4、让运动员排好队带入比赛场地,路途注意其它项目的比赛。

5、提醒运动员做好准备活动,避免受伤。

6、开始前5分钟,让运动员试跳试掷,每人一次机会,不测量。

7、准时开始比赛。

8、比赛中,前三轮试跳为预赛,后三轮为决赛。

9、运动员超过6人时,预赛按成绩选出6人参加决赛。如果运动员不超过6人,直接进行决赛。

10、六轮比赛结束后标明各人的名次。并经过校对核实。

11、比赛结束完整填写记录表:

a)?标明比赛日期。

b)?标出前六名。

c)?裁判长签字。

d)?记录员签字。

12、将记录表送交编排记录组。

13、通过场地器材组,将器材送还器材室,

14、完成比赛裁判工作。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第一名不允许并列,每个项目必须分出第一名。

2、最后成绩包括预赛中的最好成绩,而不仅仅是决赛的三个轮次。

3、方法上,各个项目不同区分的方法不同。根据规则一般都能决出第一名,比如远度项目,第一成绩并列,看第二成绩,再并列看第三成绩,高度项目根据失败次数决定名次,成绩相等,失败次数多排第二名,不能分出第一名时,加跳不同高度来决定第一第二,其成绩不计入最后成绩。

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舟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持和发展龙舟运动的文化内涵,提高龙舟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裁判员的行为,保证龙舟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注册和管理。

第三条经国家体育总局授权中国龙舟协会对龙舟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龙舟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委员会

第四条中国龙舟协会成立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龙舟协会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龙舟竞赛规则的变化,并负责龙舟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并由中国龙舟协会秘书处提请全国代表大会批准通过。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六条裁委会负责协助中国龙舟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和复核考试;制作裁判员资料库的内容;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制定裁判员赛区工作纪律。

第七条地方各级龙舟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龙舟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国际龙舟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三级、二级和一级,国际三级为国际最高级。国内龙舟裁判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九条各级别龙舟裁判员的申报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行。

第四章裁判员年审及注册

第十九条 中国龙舟协会每两年(奇数年)对龙舟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注册。注册工作与全国裁判员培训班结合进行,通过复核考试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经过裁委会对其两年担任裁判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后,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二十条在注册期龙舟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应主动参加中国龙舟协会举办的全国裁判员学习班进行学习并复核,通过上述复核、考核后再进行注册,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

第二十一条其他级别的注册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经中国龙舟协会选派无故不参加裁判工作和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四条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龙舟竞赛裁判员工作;不参加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如需重新担任裁判员工作,需重新参加考试并通过,经中国龙舟协会批准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五章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五条全国性以上比赛,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如需对后备国家级裁判员进行培养,也可视情况安排担任),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级比赛,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地、县级比赛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六条 龙舟裁判员选派由裁委会提名,报中国龙舟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就近的原则,辅助裁判员由承办单位按规定补充。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采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中国龙舟协会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具体比例不受限制。

第二十八条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二十九条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各龙舟队和裁判员的注册登记情况,未能出示符合规定证书的龙舟队和裁判员。竞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参赛和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此条在队伍和裁判员注册工作开始实施后执行)。

第六章 裁判员赛区管理

第三十条 管理对象指被协会选调到指定赛区担任裁判执法工作的所有裁判员;

第三十一条 管理内容

(一)遵守竞赛规程和规则的规定,维护裁判委员会的权威,贯彻执行裁判委员会的决定及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赛区组委会制定的相关要求的情况;

(三)理论联系实际,落实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廉洁自律,公正执法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赛前管理

(一)自收到选调通知之日起,裁判员就应自动纳入本条例的管理范畴。对选调通知内容有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保证按时到达赛区。

(二)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开始熟悉比赛的规程规则。如通知内容有特殊规定要求的,则需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完成有关规定事宜。

(三)总裁判应提前与赛区就比赛有关情况进行沟通,并根据比赛报名情况,按照竞赛规程的要求,对竞赛日程做出初步的安排。

第三十三条 赛区管理

(一)裁判员按规定要求到赛区报到后,应立即了解赛区、场地、裁判队伍组成结构、人数、当地裁判的业务素质等情况。

(二)赛区裁判委员会在掌握有关情况后,对裁判实行统一管理。选调裁判应无条件地服从分工,并在确定工作岗位后马上投入工作。

(三)认真参加学习,熟练地掌握规程和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遵守比赛时间表,不得任意变更及调整比赛时间。

(四)比赛期间不得饮酒,在比赛现场严禁吸烟,比赛及学习期间必须着统一配发的裁判服。

(五)严守比赛纪律,不得向有关的运动队透露对比赛争议事宜的处理情况,不得接受运动队的吃请。

(六)裁判队伍要求团结协作,遵守文明礼貌的各项要求,不得与运动员、教练员、领导及其它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更不允许裁判员之间发生争执。

(七)讲原则,遵守工作程序要求,对无法处理的事件必须向上报告,并拿出初步处理建议,不得将未做出最终裁决的事情向外界透露,更不允许裁判员对比赛纠纷的处理结果提出质疑和指责。

(八)在比赛结束后,对参加比赛的裁判员的表现,赛区裁判委员会应按照比赛执法、工作能力、思想素质等情况综合做出客观评价,并记录在案。此记录将做为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考核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保障措施

(一)由赛区组委会、竞赛委员会、中国龙舟协会赛事监督官员对裁判员的工作表现实行管理及监督。

(二)中国龙舟协会将对各裁判员在赛区的工作表现情况以文字形式在年终时向所在单位予以通报。

第七章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龙舟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员执行赛区工作纪律情况,对于本级裁判组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四)接受竞赛组织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按章纳税;

(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第三十六条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执行赛区工作纪律,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龙舟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委会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八章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裁判员在参加全国竞赛工作期间要尽可能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三十八条中国龙舟协会每二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并向国家体育总局推荐表彰有特殊贡献的优秀裁判员。

第三十九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赛区裁委会会议上通报批评,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四十条对裁判员的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报中国龙舟协会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中国龙舟协会批准;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中国龙舟协会批准,由国家体育总局发出通报。

第四十一条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总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四十二条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大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在赛区制作事端,严重影响裁判队伍团结的行为;

(四)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标签: # 举办 # 裁判员 # 体育竞赛